关于进行132学期期中教学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4-04-29 16:13:44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2753

 

各学院(部、中心):
为强化教学工作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于第十一周到十四周开展本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本次检查采取部门自查和学校检查两种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部门自查
(一)自查内容
1.常规教学工作
(1)授课情况检查,检查各专业所有班级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本学期各专业所有课程的教学工作记录本、教学进度情况;本学期各专业所有课程的备课笔记和教案情况,要求任课教师的教材、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课件、教学工作记录本等教学资料完整、一致;作业布置与批改抽查;填写《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常规教学)》。
(2)听课。各部门按照期初制定的听课计划检查本部门教师的《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同行评价表》。
(3)教学档案归档情况检查。对上学期试卷、成绩登记等教学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教学档案归档台账。
2、专业教研情况
各部门根据期初制定的教研室活动计划表检查各教研室活动记录情况。
3.实践教学工作
 (1)本学期实验实训课表上墙情况;
(2)各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教学大纲、任务书或实习实训计划,教材或指导书是否符合要求;
(3)学生实验、实习实训报告、课程设计资料、工件、作业等的批改及成绩记载情况;
(4)内、外实训基地使用情况记录及工作台账;
(5)实验开出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
(6)实验室主任工作记录;
(7)各专业毕业生技能证书获取情况(应届毕业生)
(1)(3)项自查结果填入《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实践教学)》,第(4)项自查结果填入《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校内、外实训基地)》,第(5)项自查结果填入《设备使用完好率统计表》,第(7)项检查结果填入《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获证率统计
4.学生座谈会
各院在本次期中教学检查期间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每个专业至少一次),听取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各院汇总后写出院部座谈会纪要(包括问题解决情况和整改措施)。
二、学校检查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深入各部门进行检查,每个部门安排检查时间为半天或一天,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 专业建设情况:
(1)课程教学情况:抽查某个专业本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教学资料情况。
(2)专业教研活动,查阅教研活动记录本及教师听课评价表,重点检查2014级教学计划编制情况,专业调研报告及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
(3)专业教学质量,重点检查2014届毕业生获证情况。
2、 实训基地建设及使用情况:
(1)近三年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率,重点检查近三年(2011-2013)新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2)顶岗实习协议及顶岗实习保险签订情况(应届毕业生)。
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照申报书,重点检查校级以上重点实训基地的建设与使用情况,对于此次检查中不合格的,给予通报,限期整改。
三、座谈会
本次期中教学检查期间教务处将召开学生座谈会,着重听取学生对教学情况和院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完成时间
(一)第十一周至十二周(4月28日-5月9学院(部、中心)自查。
各院、部、中心在第十二周周五(5月9日)前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各项自查表部门自存备查),填写《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部门自查情况汇总表》。并将下列材料报送教务处教研科(打印稿和电子稿各一份):
1.《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部门自查情况汇总表》
2.院部期中教学检查总结
3.院部座谈会纪要汇总
4.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实践教学)》
5.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获证率统计)》
6.《南通职业大学期中教学检查自查表(校内、外实训基地)》
7.《设备使用完好率统计表》
(二)第十三周,由学校组织检查组,采取检查教学原始资料、听取教学单位情况介绍等形式,对各院(部、中心)期中教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三)第十四周,各院(部、中心)根据检查组考察意见形成整改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教务处教研科,并落实整改各项工作。
五、检查要求
(一)本次检查既作为本学期的一项常规检查工作,又同时作为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工作之一,各院部必须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各项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院部要充分认识本次期中教学检查的重要性,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和自查,使各部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上一新台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并按时、保质提交各种检查资料和表格。
注:相关内容表格请登录“ftp://ftp.ntvc.edu.cn/教务处/专项工作/132学期期中教学检查”下载。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